不动产一次性抵扣如何享受
2019-09-10 18:56:50
答:
3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既可以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一次性抵扣,也可以在2019年4月之后的任意税款所属期进行一次性抵扣。
答:
不可以。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部分,自2019年4月所属期起,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答:
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19年4月所属期起一次性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注意
企业如果发生购建不动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不要忘记填报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这个栏次统计使用,包含第1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其他扣税凭证。